四川理工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根据《中共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代会下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三条 执委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执委会在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执委会的组成
第五条 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共15人组成。执委会拟任人选由校工会提出,经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
第六条 执委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若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增补。
第三章 执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究讨论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问题;总结和安排工作。
第八条 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研究讨论关于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研究讨论学校教代会自身建设问题。
第十一条 讨论学校章程草案、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研究并坚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章 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执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还可按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况,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1.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执委会工作职责,需要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的。
2.学校党政、学校工会或1/3以上的执委会成员提议,要求召开执委会会议的。
3.执委会主任认为需要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议题由校工会与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也可由学校党政直接确定。
第二十条 在举行会议前,执委会应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调研时,可以请教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调研情况,校工会和执委会准备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属于学校党政直接安排的会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程和材料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执委会全体成员;属于不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材料或需保密的材料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非特殊情况,执委会不接受临时提议召开没有任何准备的紧急会议。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召开时,每个参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无论支持与反对都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需要做出决定的,以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执委会会议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会议结束后,由执委会起草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发执委会全体成员,报学校党政领导和校工会,并根据会议议题送相关职能部门,校工会存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议议题,如需宣传的,由校工会会同学校宣传部门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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