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7浏览次数:475

四川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意见》(川理工〔2014〕76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并达到应有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领域或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科学研究(或实践)成果。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以四川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公开发表1项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译著、专利等, 其中论文也可以是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四川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科研成果1项(论文、专利、译著等);

(2)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1项;

(3)提交已通过所在学院审核的,并且成绩在85分以上的实践调研报告或实践案例1份(如工程设计、咨询报告等)。

(三)外国语水平要求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专业除外)在攻读学位期间,除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外国语课程外,还须在入学1年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测试通过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或在2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视为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款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中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视为符合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

第六条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上述科研成果要求的具体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并在本学科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九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第十条 专业学位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工程设计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和定稿审查。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撰写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学位论文进展和完成情况。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后,须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签署审阅意见,提交学位点负责人(或学院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实名评审和盲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盲评审是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一位须是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2人同意答辩,方可进入答辩程序。若有1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综合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申请人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若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二)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完善和修改,半年后一年内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未通过者,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处工作人员)直接寄出与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七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十八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学院将论文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组成: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名以上(奇数)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若为3名专家组成时,须不含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

(二)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专家须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

答辩委员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报研究生处核准备案。学院应至少提前1周将答辩聘请函、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送达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答辩委员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得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评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院应在答辩前1个星期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二十七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将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交学院和相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八条 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逾期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宣布答辩规则和程序,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间为20—30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提问和回答问题不少于30分钟);与此同时将评阅意见书及修改说明在答辩委员中传阅,并将评阅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者提出,要求答辩人回答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四)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五)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或解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研究生处公布。硕士学位经3天以上公示后,对无异议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舞弊行为者。

第三十一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先行毕业,若在本专业领域以四川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奖励,可在毕业后1年内提出补授学位的书面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补授学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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