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7浏览次数:529

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川理工〔2014〕68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学校其他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书面函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 假期原则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应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属实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或西部地区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者。

(四)报到时怀孕超过四个月的女研究生。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即次年6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处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不报到者;

(二)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入学后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五)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有不符合招生规定不宜入学者;

(六)经查实,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者。

   第十三条 放弃或被取消新生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档案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凡在读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新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凭收款收据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五条  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的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依据其所属硕士类别(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型),按照一级学科(学术型)或专业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型)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所选课程学习和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修和个人选修的所有课程及规定应完成的必修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必修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重修有关规定如下: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主管导师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和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分管院领导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重修。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根据下一学年的授课安排,参与低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堂同卷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重修须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两周以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导师组长批准,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两周以上,经指导教师和导师组长同意后,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无论是在上课期间、论文阶段、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期间,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负责;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主管教师(或导师组委托专人)及辅导员负责。学院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教学(含专业实践)、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参加课题调研、专业实践、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差旅,必须经主管导师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未请假离校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两周在四周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四周者予以退学。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要求转出我校的,须凭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拟转入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导师。但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所转专业属同一一级学科范围内,入学时间不超过1年,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出国或身体状况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程序: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原主管导师及学科方向导师组组长同意, 拟转入学科方向导师组组长、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

转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方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6周的;

(三)在学习期间,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怀孕、生育的;

(四)进行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其本人负责。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五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且经重修后仍有1门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坚持正常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决定做出后,应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已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3至5年,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少于3年为提前毕业,长于5年为延期毕业;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为2至4年。学习年限少于2.5年为提前毕业,长于2.5年为延期毕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点组织考核,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位点、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已学满1学年的,发给其肄业证书,但对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与申诉,参见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励和违纪处分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二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公告,公告六十日后视同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发布的《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四川理工学院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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